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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科技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以及“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按规定发放绩效支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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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王莉霞主席在全区科技创新座谈会上的指示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20〕13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2022〕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的《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激励政策二十条》等文件要求,推动科技经费“放管服”改革,助力科技创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根据2022年11月15日和11月29日院务会、党组会研究决定,一是对我院部分科技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二是对“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按规定发放绩效支出。

一、不再对科技项目委托业务费中项目合作经费(外拨经费)部分提取管理费;

二、不再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人才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

三、没有外拨经费的科技项目提取管理费事项,仍按照院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科技项目管理费由院里统一提取,归属院属各单位使用的管理费应单独核算,由各单位做好支出预算,并按院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五、“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引领性人才项目和创新创业团队基地以及个人等支持对象给予补助支持,按内政办发〔2022〕37号和内财行〔2020〕1322号文件规定发放绩效支出;

六、以上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含2022年批复的“草原英才”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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