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科技项目管理费使用办法(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科技项目管理费使用办法(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依托单位从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全院组织实施科研活动、提供科研管理服务的相关成本。
第二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
(一)经费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预算核定;
(二)纵向科技项目(课题)、无明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科技项目(课题)按到账经费的8%计提,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三)横向项目(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等科学研究类)按到账经费的8%计提;
(四)对国际合作类项目、人才类项目、国家自然基金、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项目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
(五)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中有明确合作单位的外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六)横向项目(科技服务类)、成果转化(转让)收入、科技项目绩效提留等按国家、自治区及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科技项目管理费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院里和院属各单位(部门)统筹使用。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的分配比例:
(一)科技项目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提取比例按照各级、各类科技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核定,并按实际提取比例进行分配;
(二)纵向科技项目(课题)、无明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按到账经费的8%计提。其中:院里提取5%,院属各单位提取3%;
(三)横向项目(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等科学研究类)经费,按到账经费的8%计提。其中:院里提取5%,院属各单位提取3%;
(四)横向项目(科技服务类)经费,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技服务类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院发〔2023〕47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弥补在组织实施科技活动、提供科技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成本费用;
(二)维持和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类配套服务;
(三)弥补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弥补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公共设施的水、电、气、暖消耗,信息设施维护支出、图书期刊的购置及维护支出;
(五)经院务会和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的围绕自治区和院里规划的重点领域、优先选题和重要方向设立的相关科技项目经费;
(六)对科技人员获得的各类成果的奖励性支出;
(七)补充科研管理公用经费不足部分;
(八)用于院聘人员社会保障支出等;
(九)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应按自治区和院相关规定使用科技项目管理费,并对本单位(部门)科技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科技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奖励费用可以从该单位科技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使用单位(部门)应按照院里相关规定合理编制预算。
第九条 科技项目管理费的开支要保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 院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研究所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