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报账、项目验收财务决算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人员。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课题)组可依据科研项目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可以就某一个项目、某一类项目或研究团队等方式设置一个或多个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单位按照“实际需求、经济合理、依法用工”的原则自行确定人员,可以由单位在编人员担任,也可以聘用编制外人员担任。确定后的科研财务助理统一报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科技财务政策制度及科研团队项目运行情况;
(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助项目负责人跟踪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及时与计划财务处进行对接项目录入及用款计划申报;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课题)任务书管理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任务需求在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办理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确保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和单位各项财务制度,审核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协助项目(课题)组完成票据报销;
(五)协助项目(课题)组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项目采购申请及采购流程管理;
(六)协助项目(课题)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验收财务决算等工作;
(七)协助项目(课题)组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项目(课题)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项目(课题)组根据科研需要设立本单位(部门)或项目(课题)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明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考核机制及奖惩措施。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编外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经费由各单位(部门)、项目(课题)组自行解决,其管理及相关责任由聘用单位(部门)、项目(课题)组负责。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或项目(课题)组要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实践和培养,使其熟悉并掌握本团队或项目组的科研活动情况,提高科研项目预算申报、计划执行和风险管控的专业化水平,保障科研工作合理、合规开展,科研经费高效、规范、安全使用,促进科技创新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或项目(课题)组应保证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相对稳定,对于岗位调整和人员变化,要做好人员和工作的有序衔接。调整人员要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院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研究所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