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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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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院财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17年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基本补助收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变更管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设备费支出管理

第六章 材料费支出管理

第七章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

第八章 燃料动力费支出管理

第九章 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十章 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

第十二章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管理

第十三章 劳务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章 咨询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章 其他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六章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七章 科研财务助理制管理

第十八章 科技项目(课题)支出及其相关合同审批签发权限和程序管理

第十九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章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章 财务决策管理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财务会计行为,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会计监督,遵循科研规律,进一步推进优化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全院计划财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院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全院计划财务工作,执行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政基本补助收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及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认真做好基本支出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财政“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政基本支出实施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办法,做好基本支出每月用款计划额度的编制、传递、审批和预算工作,认真执行财政基本补助收入的预算支出方案。

第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行政经费支出决算统计数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10号)精神,公用经费支出中“三公经费”的开支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刷用公务卡管理,杜绝超标用车、超标接待现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23号)精神,严格执行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及经费开支标准。凡是属于科研项目开支的用车、接待、因公出国等费用,均由研究项目经费中开支,并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无出国计划的,一律不准报销出国开支。

第七条 基本支出中的车辆保险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用品采买费等开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有关管理规定。机关办公设备和用品等采购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院办公室要按照办公用品采购出入库制度执行。机关各职能处室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将第二年办公采购计划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每年九月底之前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十月份为财政一上预算做准备。杜绝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

第八条 财政基本补助支出的审批程序:经办人——实物验收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审核——计财处处长签批——分管院领导签批(三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变更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执行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凡地方国库系统监管下的项目,预算科目如需调整的需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凡基本账户监管的项目,科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可以申请调整,当年完成的项目预算科目调整只限于下半年,不准在项目一开始执行就调整预算。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允许调增三项合计预算的总额。如有调减三项合计总额用于其他直接费用支出的,应按报批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果确需调减的,应按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用于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期间的地方财政国库集中系统监管的项目(课题),允许结转一年;基本账户监管的项目(课题),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限根据项目(课题)实施时间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绩效目标考核、通过验收的,并且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没有不良信用的项目(课题),允许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费用支出。两年内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得超出项目(课题)总经费的20%(包括间接费用),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章 设备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设备支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执行集中采购,并严格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的流程要求进行审批。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各研究所(课题)自行采购,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时,各研究所按照免税政策要求,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批复数。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具体要求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设备变更申请及审批材料。报账时需附采购设备明细清单和采购合同,并对设备进行实地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设备,如需购置的需出具相关立项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材料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材料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的支出费用达到政府采购标准要求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材料费的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及预算论证资料相符。否则应出具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需进一步完善科研耗材出入库手续,耗材出入库必须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分管项目会计重点审核入库单,出库单由各单位或项目(课题)专人负责保管。审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材料费支出报销时,需附采购明细单、采购合同、出入库单。十万元以下科研耗材的采购不执行政府采购,由项目(课题)主持人自行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结题前发生的材料采购费用,要按项目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的原则予以审核,避免盲目采购。

第七章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出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违规转移科研经费或外包研发任务。

第二十五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金额、内容和受托单位名称都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材料相符,如需变更应出具变更调整申请及批复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需提供合同协议和受托单位的资质证明。由于加工内容的特殊性,会出现受托单位具备测试化验能力,但无资质,在这种情况下,报销时需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支出应履行验收手续,附测试结果、证明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并提交相关资料,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的协议或合同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八章 燃料动力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支出应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及预算论证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燃料动力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与项目(课题)相关,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费及汽车加油费等不得计入燃料动力费中。

第九章 差旅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是指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科研项目支出差旅费内容和公出人员的身份应与项目(课题)任务书和预算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院机关各处室公务出差,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机关人员出差审批表》,按规定报经院主要领导批准。科研项目(课题)支出差旅费由主持人按项目预算要求核准。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文件精神,如果是外出参加会议,须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

第三十四条 院机关工作人员公出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副厅级以上干部、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人员乘坐火车时可以报销软卧、乘坐动车/高铁时可以报销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乘坐飞机时可以报销经济舱;其他人员凭据报销硬卧、二等座和经济舱。夜间行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机场建设费和保险费可凭据报销。

第三十五条 院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入住宾馆,根据职称或职务级别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出标准按照院统一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也可按院统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至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的人员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可提高20元/人•天,出差于其他地区人员100元/人•天伙食补助。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公出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或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三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80元/人•天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中自行负担,不再另行报销。由项目(课题)列支的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的交通费超出80元的,可凭正规发票据实报销,但要取消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每月连续蹲点超过20天的科技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

第四十条 机关司机在市内出车,每月补助出车费210元,一并计入工资。随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带车外出期间,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出期间,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用。

第四十二条 以旅行社名义出具的一切差旅费票据和风景名胜区的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章 会议费支出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议费支出是指以农牧业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以及项目(课题)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协调会、答辩会以及和相关论证、咨询、检查、示范、推广、验收、业务工作交流、项目协调布置等会议发生的费用。会议费支出应与预算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的相关材料。会议费预算要列支到具体项目,实际执行中不得超出预算。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要承担直接责任。按照会议级别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开支标准。

第四十五条 以院名义召开的行政性会议由院办公室制定预算和计划,按要求报院计划财务处列入预算。业务性会议,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按照项目预算批复的计划书或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各部门名义承办的行政性会议应通过院办公室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按照会议级别要求召开。

第四十七条 会议召开地点不能选择与会议内容无关和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地召开会议。

第四十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交通费等。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证件制作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考察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对于会议期间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和非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要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其他相关费用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会议费不得超出预算总额。

第四十九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300元/人•天,伙食费12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五十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决算、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发票及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五十一条 在地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的会议费,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结算;在基本户支付系统下的会议费,采取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牵头、院办公室配合每年对全院行政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禁止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会议费。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

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内容、人员、事项等应与任务书及预算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发生国际合作事项必须提供与相关合作单位及个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出国任务书、出国经费预算批复、国际会议通知、出国行程单、相关支出凭证及考察调研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必须符合因公出国用汇标准及持有因公出国护照。公派出国培训的科技人员,由于需要进出出访国家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可以持因私护照。

第十二章 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等费用支出,要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 项目(课题)支付的资料印刷费用额度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应出具相关政府采购证明材料。专业通信支出仅限于本项目(课题)参加人员的通讯和电话费用,并据实报销。

第十三章 劳务费支出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务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聘用科技人员、临时雇佣人员、访问学者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条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首先要保证项目(课题)中院聘科技人员的工资以及相关人员劳务费支出。提取的项目(课题)经费总额的5%,用于院聘科技人员社会保障支出,并列入劳务费预算。国家财政预算项目(课题)不得列支财政供养人员劳务费预算。

第六十一条 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无工资性收入人员劳务费纳税应比照在职人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依法纳税,实行实名领取,据实造表发放。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必须附雇佣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银行账号、本人领取签字单。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十三条 劳务费支出应如实支付,不得虚列人数、虚增天数、虚报冒领。

第十四章 咨询费支出管理

第六十四条 咨询费是支付给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临时聘用的院外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六十五条 咨询费支出标准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论证材料相符,否则应出具相关变更调整申请和批复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会议或其他活动(包括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中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员讲课咨询费支出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六十七条 会议咨询的专家费,半天会议执行标准的60%,会议超过两天按标准的50%支付;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咨询的咨询费按会议支付的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咨询的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是会议支出标准的20%-50%。

第六十八条 咨询费应如实支付,不得虚报人数、虚增天数、虚报冒领。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五章 其他费用支出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国家财政预算项目的租车费、汽油费和地方项目调研发生的交通费、市内打车费等。该项预算总额不得超出项目(课题)总经费的5%,其中,3%留归各研究所(中心)由院计财处单设账户用于支付各单位公共设施的水、电、暖等费用,由研究所(中心)统一计划; 2%留归各课题组用于用车临时加油、打车等费用。行业项目有单独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项目(课题)执行中的其他交通费用,不在本支出中核算管理。

第七十条 支出内容和标准应与任务书和预算论证材料相符。

第十六章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第七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七十二条 间接费用实行一次预算,不得调整,并按任务书及预算论证材料执行,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十三条 中央、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研类项目,只要合同任务书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项目,均可设立间接费用。

第七十四条 间接费用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一定比例提取,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0%核定提取;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15%核定提取;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3%核定提取。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的10%用于支付机关管理人员的奖励;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的10%用于管理;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的10%由各研究所(中心)统筹安排;剩余70%用于项目(课题)组成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十五条 绩效发放要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绩效考核及发放要与项目中期总结、评估、结题验收等情况挂钩,可以部分提取,部分列支,但要按照不同科技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由项目(课题)间接费用计发的科研绩效、院机关管理人员奖励支出、管理支出、各研究所(中心)的奖励支出,必须造表转入院工资基本账户,一次性计入备发人员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十七条 绩效支出应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的实际,公开、公正安排,由项目(课题)主持人制定分配方案,经研究所(中心)批复后发放,充分发挥绩效的激励作用。

第十七章 科研财务助理制管理

第七十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单位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的一种辅助性科研财务管理岗位。

第七十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配置,由项目主持人依据工作需求自行确定,各项目(课题)也可以就某一类项目、某一研究室或团队联合聘用等方式设置。原则上按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确定。财务助理具体负责辅助项目(课题)编制项目预决算,审核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等。财务助理应具有会计资格、从事财务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可以从院相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聘请。

第十八章 科技项目(课题)支出及其相关合同审批签发权限和程序管理

第八十条 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优化服务环节,本着谁执行项目(课题)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并对所承担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采买等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项目(课题)的经办人、实物验收人对花钱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并对实物验收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审核项目(课题)支出,对报账的账务处理程序、票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十一条 审批签发权限和程序:由项目(课题)经办人员提交项目原始凭据并签字——项目(课题)执行实物验收人签字——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同时负责在相关采购合同或协议书签字,执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如果确定需要法人签字的合同,法人审定签批后,须经院办公室盖章后合同生效)——主管会计审核后执行。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三万元(不含三万元)以下的支出需要所长(中心主任)签批;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需要计财处长签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需要分管业务院领导签批;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需要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项目(课题)属于出国事由,必须经分管业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

第八十二条 项目(课题)执行中,分管项目院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对项目(课题)的预算合理性、验收和绩效支出签批意见。

第十九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八十三条 凡是国家投资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固定资产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成立由项目实施所(中心)处(室)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立项、工程概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工程付款、项目决算、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第八十四条 院后勤服务处是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基建项目档案库,项目批复书、指标下达文件以及设计书等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如果项目中遇到专业技术性强、器材规格型号特殊、确实需要自行采购的设备、土建,必须由项目实施所(中心)调研论证后,经由院计划财务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六条 承建单位(供应商)参加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时,项目须经合法投标中标后,方可与承建单位(供应商)签订施工(采购)合同,预付工程及设备款。经有关部门审计后,项目允许工程决算。

第八十七条 工程结束后,要将工程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验收报告等,报经财政部门批复后转入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十八条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院后勤服务处或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 实物验收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项目会计审计——计划财务处处长——负责基建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批。

第二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院计划财务处是全院固定资产核算的职能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核算岗,专人负责。实物所在单位是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十条 凡是使用国家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须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之前提出采购申请,计财处汇总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得到批复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杜绝先采购后补手续的现象,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单位及个人,院财务不予付款。

第九十一条 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所有,院属各单位、课题和个人只有使用权。项目结束后以及职工因离退休、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移,避免造成有帐无实的现象。

第九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对只拥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时,须履行报批手续,进行报废处置。报废、处置后的固定资产,财务处要注销固定资产原值,处置收入进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再更生再改造。

第二十一章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支管理

第九十三条 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规划、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是指解决企业、政府等组织或个人委托的技术问题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药效试验项目论证和决策管理咨询等。

第九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和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须在收取专项业务款之前与接收服务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与委托方的责权利协议。合同的签发人、收款人、负责人、执行合同人不能为同一人,合同、协议应体现出应收金额、收费标准。合同、协议作为财务收费的依据,减免收费需经所务会研究确认。

第九十五条 属于财政非税收入收费的项目,使用财政票据收费,一律按财政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十六条 院各研究所(中心)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总收入中据实预算承担任务所需人员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可以将预算总收入20%作为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由所务会(中心)研究后决定;对于为本院科研项目(课题)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发生的收入,如果是在非零余额账户下核算,允许用普通收据转入提供技术服务方作为专项业务费使用,允许提取20%的间接费用,待任务验收完成后,用于奖励参与本服务的技术人员。

第九十七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列支的奖励性绩效部分,须转入院工资基本账户, 一次性计入备发人员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十八条 各研究所(中心),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奖励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论证给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由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定位为专项合作业务研发费用,院计划财务处不提供税务发票,只提供一般性普通收据。

第一百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间接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当事人据实造表——部门负责人(所长、主任)签批——项目主管会计审核——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分管财务的院长签批。

第二十二章 财务决策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为了增强各单位财务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各单位不同渠道的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分配、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一系列的财务决策,均需通过所(中心)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各单位凡涉及大额资金、重大事项,均须提交院务会研究批准,院会议纪要作为各单位进行财务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立项的科研项目,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监管的项目,因已上传用款计划,故不作调整;对于以前年度项目(课题)结余的资金不追溯。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自治区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自治区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2015年2月6日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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