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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技术咨询、科学技术 服务、检验检测等业务需开具税务发票 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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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院发2018〕47号



院属各单位:

为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根据国家激励科技人员科研单位科研创新、优质服务政策的价值取向。借鉴先进省院的做法,经院党委会研究,对院属单位开展技术咨询、科学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业务需开具税务发票的事宜,做出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技术咨询、科学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业务需开

具税务发票的规定(暂行)

                                     

 

 

 

2018年6月20日 

 

 

 

 

 

 

 关于开展技术咨询、科学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业务需开具税务发票的规定(暂行)

一、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规划、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技术服务是指解决企业、政府等组织或个人委托的技术问题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检验检测、药效试验、项目论证和决策管理咨询等。

二、院属各单位开展技术咨询、科学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业务,根据协作对方单位要求,原则上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能用财政往来收据满足对方需要的,尽量使用行政事业性往来收据。

三、需要委托院计财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先向院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开票内容,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各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金规模需要自行完税,开票及完税工作由院计财处专人办理。由申请开票单位协助完成。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金比照科研项目协作费入账,记入“事业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使用资金时需先做用款计划,具体操作按“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一章”执行。

五、年度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时间原则上截止到每年9月30日。到账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当年年终决算封帐前使用完毕,若未使用完,年末产生的所得税由该项目自行承担。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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