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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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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全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行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预算是全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二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并监督预算实施,加强预算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院务会、院党组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批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批预算编制方案;

(三)审查和决策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预算的重大追加或调整方案;

(四)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分解与安排,听取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

(五)其他事项。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预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组织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汇总和提交预算草案;

)根据预算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及其他各类专项预算;

)根据预算合理调配资金,定期分析和实时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完成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是预算的执行单位(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计划,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包括相关政策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标准等),科学编制本单位(部门)的收入和支出预算;

(二)按照预算批复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事项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监控与评价;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整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审与分解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工作要求,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安排并及时启动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工作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及时明晰”等总体要求。

第八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工资福利数据、公用取暖面积、资产配置计划等相应基础信息。

第九条  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编制程序,组织预算编报和具体数据上传。

(一)“一上”阶段:

1. 根据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基础信息以及各部门提交的往年应付未付款项等完成预算系统资料填列;

2. 根据下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填列在一体化系统,报请院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

(二)“一下”阶段: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我院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下达预算年度财政拨款总数和收支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阶段: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收支预算控制数,按照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预算收支计划。

1. 根据近年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历年的公用支出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 计划财务处会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填制《“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等;

3. 计划财务处汇总形成年度预算,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经院务会、院党组会研究批准后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四)“二下”阶段:财政主管部门对我院“二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

预算批复后,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采用规定方式进行公开,并结合同步编制的院内预算及时完成内部分解与下达工作。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十条  各项收支活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确保院里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全院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实施。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主体,项目负责人是专项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执行与控制并对实施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开展并高效完成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相应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督促和指导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计划执行预算,按要求组织开展预算的执行分析与考核工作,及时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院按照年度预算内容及支出进度要求严格执行,按时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凡预算执行不力,导致项目经费被调整收回的由对应单位(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院里年度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五章  预算调整(剂)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剂)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剂)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核审批通过后按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统一申报办理。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不同预算科目间或各部门间的预算资金调整属于预算调剂,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实施;

(二)不同部门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申请,由相关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预算调剂。

第十八条  因预算项目内部事项的变更而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预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审核或论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院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需要增加预算项目的,按国家、自治区和我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三重一大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提请院务会、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批复后的决算报告,计划财务处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按照财政要求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应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编报绩效自评报表及说明,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上报。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院里的预、决算报告及重要事项的经费使用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要求向院务会、院党组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和决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院里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预算分配机制,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部门)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类外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院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责任落实与监督考核。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院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研究所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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