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院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修订)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内财预〔2016〕182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监规〔2021〕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内财监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对预算安排的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绩效动态监控、预算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涵盖所有预算资金,贯穿预算的申报、编制、执行、监督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类别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公开公正、激励约束、客观透明”的原则。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院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和院属各单位对其管理的预算项目的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责任人对其承担的项目预算绩效负直接责任,对预算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及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听取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报告等预算绩效管理重要事项。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绩效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

(二)指导培训各单位(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按要求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监控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六)负责收集和整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资料并做好汇总上报存档工作;

(七)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包括本部门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进行分类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单位(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并建立归口管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按规定编报归口管理项目绩效目标,并配合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五)对归口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组织开展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预算管理;

(七)按要求向计划财务处报送归口管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具体组织对本单位管理和承担的项目预算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管理和承担的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部门)管理和承担的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积极推进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配合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三)对本单位(部门)管理和承担的项目的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归口管理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管理和承担的项目的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五)按要求向计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部门)管理和承担的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六)落实院里和归口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项目实施关键时间节点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按时完成绩效目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监控、自评等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定整改措施等。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及我院管理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预算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评估对象为拟新增安排的重大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不予安排预算。同时作为下一年度自主立项项目申请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符合国家、自治区及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与院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属于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预算经费测算依据充分,测算标准合理;投入产出与成本控制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目标明确、与相关规划和计划相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科学合理可操作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设计合理可行,经过充分论证;具备人、财、物等基本实施条件;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确定因素和风险可控;有保障项目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收取标准合规,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投入方式合理,筹资风险可控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由院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结论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建议予以支持”项目纳入对应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也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环节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设定。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社会发展和全院事业发展规划及部门职能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应结合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和相应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绩效目标能够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与院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院属各预算执行单位(部门)按要求在编制经费需求预算的同时,逐项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经过评审修正后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立项批复同时下发。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院职能职责及总体发展目标,编制自主立项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的各执行项目。

第二十条  对新增重大项目,要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按项目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对象概况、方式方法、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批复。预算经相应程序审查批准后,绩效目标随同年度预算一并批复下达。批复的绩效目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调整变更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监控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的相关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监控遵循“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以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必要时,可对项目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管理情况进行延伸监控。

第二十五条  院属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明确项目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执行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证完成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整体预算执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管理,采取定期报送进展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方式,重点关注资金到位、经费支出、任务完成程度、目标实现程度等动态情况,将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环节要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机结合,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跟踪掌握关键时间节点预算执行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反馈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及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自评是指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评价要求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

第三十一条  绩效自评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或单位应当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绩效自评遵循“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绩效自评”的原则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归口管理部门及院属各预算执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三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由计划财务处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绩效自评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部门预算公开。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完成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状况的内容、事项、结论及建议等,主要包括评价报告和问题清单等。

第三十七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和反馈,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和被评价部门(单位)。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调整项目和改进管理及落实奖惩制度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等级为优的,优先安排预算;对评价等级为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合格的,要改进管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整改,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院属各单位对其管理的预算项目的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责任人对其承担的项目预算绩效负直接责任,对预算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院里对各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压实单位(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使用预算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院里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使用预算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院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研究所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

2.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

3.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样表)

4.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附件.doc


版权所有 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版权所有蒙ICP备11004172号-1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2号 邮编:010031 电话:0471-5296307

电子邮件:sfcnmnky@sina.com 传真:0471-5295644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