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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预算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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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预算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院预算管理工作,改进预算编制模式,增强预算安排的前瞻性和持续性,对项目进行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预算项目是指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在全面预算管理框架下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所开展的一项独立的工作安排及支出计划。

第二条  预算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有项目、后有预算”。所有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只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才能匹配预算资金;

(二)“保证重点、突出中心”。按照“总体规划、统筹推进”要求,集中资源投向重点工作,促发展、补短板;

(三)“刚性预算、强化责任”。项目实施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意识,做到财事结合,防止脱离工作任务;

(四)“结果导向、追踪问效”。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预算管理各环节,实行“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应用”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清理调整、滚动管理”。开展项目动态申报与清理,推动项目库滚动管理,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形成新一轮项目库。

第三条  预算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预算项目的滚动申报、评审论证、审批立项、预算核定、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院务会、院党组会是预算项目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议预算项目执行草案;

(二)对预算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研究预算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院机关各部门分别按其职责分工对相应的预算项目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归口管理预算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和清理工作;

(二)负责归口管理项目(备选)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预算项目的实施和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及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是预算项目申报、论证、实施及绩效自评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部门预算项目的申报、论证,对预算及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结果负责;

(二)开展部门预算项目的实施与动态监控,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项目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

(三)负责预算项目绩效自评,结合反馈结果积极开展整改落实。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预算项目资金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预算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预算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组织院层面绩效评价及财政部门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完成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按照“规范设置、整合资金”要求,预算项目设置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并在实施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筛选、论证、择优排序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主要包括:

(一)备选库: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要符合院职能职责及总体发展目标,经审核论证后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

(二)执行库:进入备选库的项目,根据全院当年资金情况择优、核定预算并提请院务会、院党组会集体决议后纳入执行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清理与申报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准确、完整填报《预算项目清理汇总表》(附表1),实施备选库清理工作,原则如下:

(一)对于当年一次性项目、需要取消的经常性项目、执行期已结束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纳入执行库的预算项目,予以清除;

(二)对于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或变动项目名称、使用方向、类别等的预算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在充分考察、内部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同项目的编报标准与要求,进行编报。申报的预算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符合财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促进全院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规划项目;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计划安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五)符合院当年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中需要采购的,申报部门应当按要求填报采购品目及资产类别等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标准要求的,要按照标准填报;没有配置标准要求的,结合本单位(部门)保障运转工作需要,合理预计填报。

第十三条  预算项目要按照年度进行逐年申报,所有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入库;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审核与论证

第十四条  实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谁立项、谁负责,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核与论证工作。其中,人员类和公用运转类项目,依次经过组织人事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业务归口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进入备选库。

第十五条  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的新增项目按照分级论证原则,根据不同级别项目的相应要求开展论证工作。

(一)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论证,论证人员不少于3人,项目论证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进入备选库;

(二)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论证,论证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论证报告经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进入备选库;

(三)年度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成立项目论证小组并组织论证工作,论证通过后归口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进入备选库。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或论证的内容包括:关联性、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六个方面。

(一)事业关联性与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吻合,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涵盖等;

(二)立项必要性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机构职责和政策要求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

(三)目标合理性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准确合理等;

(四)方案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

(五)投入经济性资金测算是否合理,资金投入是否经济等;

(六)筹资合规性资金来源是否合规,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第六章  项目排序与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一)经常性项目、跨年度项目、已研究确定的项目等优先排序;

(二)同等条件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先进入备选库的项目优先排序;

(三)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在预算编报(“一上”)前,计划财务处初步核实、汇总各业务归口备选库,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拟订提出项目安排重点方向,及时提请院务会、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工作、发生不可预见及突发事件或者根据事业发展变化而需调整项目排序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对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提请院务会、院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预算核定与运行监控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预算编报工作要求,结合年度各类预算收入状况,由计划财务处从批准生效的执行库中按照排序、依次匹配资金预算后编入全院年度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鉴于年度预算总规模限制,未能编入年度预算的预算项目,按照执行库草案中批准的排序、依次等待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草案批复或被核定资金预算后,对应的预算项目同步转入当年度执行库(成为执行项目),申报部门自动作为项目实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做好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工作,按照项目年度任务安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监控”的原则,做好预算项目“双监控”工作,编报预算项目监控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加强预算项目动态管理。由计划财务处会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期实施,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资产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结转结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决算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须对预算项目的全过程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及时开展项目分析与总结工作。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报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应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管理需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执行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开展项目支出(部门)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结合评价(或财政评价)反馈结果,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基础、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备选库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控;执行库由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进度、预算绩效结果等信息进行更新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加强项目管理,自觉接受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机关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针对预算项目的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院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研究所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预算项目清理汇总表

附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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